0638太阳集团勤工助学工作程序和考核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阳成集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太阳成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生资助中心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工单位应为学生的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校属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生私自在校内外进行勤工助学的个人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0638太阳集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并负责协调学院内各部门配合学生资助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制定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范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职责
第八条 履行岗位职责,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做好工作。
第九条 严格遵守校纪校规以及用工单位有关纪律,维护学院和集体的荣誉。
第十条 爱护、保管好用工单位或个人财物。
第十一条 不得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业
第四章 勤工助学人员的申请条件、录用
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诚实守信,责任心强;
(二)刻苦学习,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勤工助学工作;
(四)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五)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六)未承担其他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对所招聘的学生实行不超过一周的试用,如学生不符合要求,可以辞退和重新招聘。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四条 岗位类型
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学院现设管理服务型勤工助学、专业技能型勤工助学、创新创业型勤工助学、公益服务型勤工助学、校外勤工助学五个岗位类型,下设12个子岗位,岗位设置每学期调整一次。
管理服务型勤工助学岗位:办公室助理
专业技能型勤工助学岗位:教务助理、党务助理
创新创业型勤工助学岗位:卫生安全督察员
公益服务型勤工助学岗位:仓库管理员、服装室管理员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梦想新歌声艺术培训学校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十五条 用工部门不得随意解除与勤工助学学生的协议,若学生确定不适合岗位工作,用工部门需至少提前1周通报学生资助中心,经相关部门协商后,方可调整该学生的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意外伤害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用工部门需根据有关部门(机构)责任认定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需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用工部门请假;中途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1周向用工部门提出申请,经用工部门批准后,办理离岗手续;
第十七条 对已安排勤工助学岗位而不按时报到上岗,或已到岗但不认真工作,经批评屡教不改,以及私自转让岗位或冒名顶替上岗的学生,本学年内不再受理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相关申请。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与发放
第十八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校内固定岗位酬金应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
第十九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其 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条 为保证学生正常的学习和活动时间,须严格掌握每天上岗时间。在正常工作日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以用人单位考核为主,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组考核为辅的双重考核制度,应如实反映工作表现和出勤情况,考核结果将作为计算酬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于次月5日前报送勤工助学考勤至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组审核,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组将名单与工作量等信息报给学校资助中心,最终经财务处审核发放材料无异议后,将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至学生银行账户。
第八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了解工作环境和工作性质;
(二)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提出工作职责范围外的要求;
(三)有权拒绝参加影响健康和学习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二)遵守纪律及安全管理规定;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太阳成集团官网教育科学学院勤工助学或类似名义组织相关活动。对于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作业,或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协议外的要求,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按照协议内容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